第一千四百一十二章 另一代表(2/4)

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晋省、北平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传销的构成要件: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mlm)、**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

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记住【我有一个小世界】最新更新章节〖第一千四百一十二章 另一代表〗地址https://m.zuimeng.net/0/55/1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