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五百八十三章 自私(2/8)
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
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
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
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
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
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
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
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
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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