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六十四章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天天万更求订阅!)(2/8)
法律公约》。
这个框架公约包括四类条款: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第5-10条),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第11-19条和第29-32条)。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第20-28条)。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第3-4条)。
公约规定,水道国应在其各自的领土内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以使国际水道得到最适宜的和持续的利用,从而充分保护国际水道。
此外水道国应参与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开发和保护国际水道,并有义务在保护和开发国际水道方面进行合作。
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任何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应与受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排除或减少这种损害,并在必要时讨论赔偿损失问题。
公约要求水道国保护、保全和管理国际水道及其水质,特别是保护水道的生态系统。
公约倡导的措施包括:
a.确定共同的水质目标和排放标准针对集中和分散的污染源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确定应被禁止、限制或监控引入水道的物质的清单。
b.保护水道的生物资源应当是防治污染的目标。
c.关于水道的管理,公约要求建立共同管理机制。
国际淡水资源保护的**是2003年的国际淡水年。2003年3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届世界水论坛大会,16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1万多余人出席会议。
根据《二十一世纪议程》有关条款规定大会决定2003年为国际淡水年,会议就水危机的严峻性与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抑制的迫切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讨论议题包括水供应、水与气候、水与运输、水与文化的多元性、水与卫生设施、水污染与卫生、水与能源、水与食物、水与男女平等、水与环境、水信息与管理、水与扶贫等问题。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足够的水和可饮用的水。
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区域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或欧-洲-理-事-会-制定了一些关于国际河流的文件,一般没有拘束力。90年代。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则转成条约。
欧-洲作为一体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走在区域淡水保护的前列。
早在1968年5月6日,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水-宪-章》。今天看来,其中提出的大多数原则都是公认的事实。
此后不久,1968年9月16日,欧-洲-理-事-会又主持通过了《在洗涤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去污剂的欧-洲-协-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也发出了好几个保护水资源的建议。其中包括1970年关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产品污染的建议。
1980年-1990年十年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水问题小组起草了一系列关于在界水方面进行合作的文件。总之,欧-洲及政治、经济文化高度一体化的欧-盟在淡水资源的区域保护方面为世界做出了榜样。
(1)欧-洲《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
1992年3月17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赫-尔-辛-基主持通过了《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又称“赫-尔-辛-基-公约”,适用于整个欧-洲及加大国、米国。该公约已经生效,成为以后关于多-瑙和及其他欧-洲地区性河流的协定的典范。
赫-尔-辛-基公约不是一个正式的框架公约。它要求对欧-洲和北-美的河流利用一致的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它综合了两类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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