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六十四章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天天万更求订阅!)(3/8)

则:关于跨界污染的规则和专门防止河流污染的规则。

赫-尔-辛-基-公约缔约国于1999年6月通过了关于水与健康的伦-敦议定书,议定书的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推动各个层次的人类健康保护,改善水管理,包括保护水生态系统,保证所有人可以得到可饮用水和清洁卫生的水。

(2)欧-盟淡水管理——指令方式

欧-共-体(欧-盟前身)作为一个准联邦-性-质的实体,它把其成员国的领土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而不仅仅是针对跨界水域。

欧-共-体关于水污染控制的最重要的指令是针对某些危险物质排放到共同体水环境(包括领水和内水)中所造成的污染(第76/464号指令)。

1979年12月17日欧-共-体又通过了一个专门针对地下水的80/68号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某些危险物质污染的指令》。两个重要指令均附有相关的清单。

欧-共-体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指令。或是规定排放标准,或是进行质量控制。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此外,欧-共-体还通过了许多其他指令,对不同的水源和不同用途的水规定质量标准。

如前文所述,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区域、流域层面上,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就目前人类在淡水资源方面所遇到的问题来看,全球淡水资源保护仍然存在其不足之处。

1.水资源缺乏的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目前淡水资源的实际现状远远落后于其应然状态,可利用和可饮用的淡水正在减少,全球发展和增进福利远远重要于水的切实保护,各国不会为了保护水资源而限制本国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先进理念。其实践比大肆宣传少的多,而往往成为破坏水资源的借口,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2.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全球水资源的国际公约。

虽然历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宣言都关注淡水资源的保护。《二十一世纪议程》还专门将淡水保护设为章,但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就像解决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和解决海洋问题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国际社会需要一部统一的国际水法,国际水域立法应走向法典化和全球化,用其协调各国的行动,指导各国在保护和利用全球水资源上进行合作,同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3.国家的环境资源主权往往对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早已确立了“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但事实是强调国家环境资源主权成了其替身。

很多国家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在淡水资源的全球和区域保护上显得相当保守。

比如一体化程度相当高的欧盟,曾试图通过一个综合全面的文件以便对成员国淡水质量控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但这个努力最终没有成功。加拿大也曾以国家环境资源主权的名头,完全禁止能有效解决水资源地区分配不平衡的水贸易。

4.涉及淡水资源的水公平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伴随着河流流域水资源危机而出现的“水难民”在1998年达到2500万人,第一次超过“战争难民”的人数。

据预测,在2025年之前。因为水的原因而成为难民者将多达1亿人(联-合-国-秘书长千年报告)。这一方面是因为水资源短缺引起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球水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一个欧---洲人每年消费约800立方米的水,大约是一个加-纳-人的70倍,而一个米国人每年对水的消费量超过3000立方米。

水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不仅要在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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